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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保协定规定的中日互免险种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1-04 15:4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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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有效解决中国、日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协定》主要内容中规定了中国-日本双方的互免险种范围、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为有效解决中国、日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协定》主要内容中规定了中国-日本双方的互免险种范围、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日本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主管机关、经办机构等。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日本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3.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的雇主,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外交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公务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至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此人或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6.随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可以免除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缴费,条件是满足日本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障协定实施的要求。但是,应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前述规定将不适用。

三、日本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日本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1至5类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本为主管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任何政府机关。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日本为负责实施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保险机构或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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