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正常情况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
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指以参保女职工入院生产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其待遇计算基数。津贴发放后出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的,不再对生育津贴待遇进行补发。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是指该单位正在使用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
生育津贴拨付单位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不再对其拨付生育津贴。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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