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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贵阳市市级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2 14:4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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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贵阳市市级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10月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在筑青年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住房保障规定和人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贵阳市市级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在筑青年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住房保障规定和人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青年人才公寓,是指由贵阳市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在贵阳市居住困难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本规定“应届”指毕业当年至次年6月30日,下同)以及35岁以下历届毕业生(本规定“历届”指毕业次年7月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贵阳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租赁房。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青年人才公寓建设方案,指导运营单位做好青年人才公寓实物配租和运营管理工作,核准青年人才租住资格条件并建立档案等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租住条件、申请程序、管理服务等进行研究和监督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青年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青年人才公寓资产管理、入住对象的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负责对青年人才公寓按拎包入住的要求进行装修并配置家具家电等设备,负责配套休闲娱乐、文体健身、生活服务、智能门禁系统等公共设施,负责按建设投入和运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服务费标准。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青年人才租住青年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租住费用补贴,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费用。

第二章 租住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青年人才公寓实行集体租赁和个人租住相结合,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可再续租一年。青年人才公寓每个点提供的集体租赁房源总套数不超过本点总房源套数的50%。

第六条 青年人才个人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且在《贵阳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就业,或在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在我市自主创业;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符合贵阳市公租房保障标准中的住房困难条件。本市居住的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第七条《贵阳市高级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入住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在高级人才公寓房源不足时,可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

第八条 青年人才集中且符合《贵阳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可申请集体租赁青年人才公寓。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我市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央、省在筑企业可申请集体租赁。

第九条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的,不得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类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阳市青年人才公寓申请审核表;

(二)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各一份,彩色一寸近照两张,用人单位开具的就业证明(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创业项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申请集体租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出具公函,民营企业应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或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证明。同时提供需要入住人员基本信息和在单位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的材料;

(四)高层次人才应提供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彩色一寸近照二张,婚姻状况相关材料;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应提供户口簿。

第十一条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青年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租金标准、申办程序等信息。

第十二条按照自愿原则,个人向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租赁申请,填写青年人才公寓预约登记单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和公示。

第十三条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时间顺序、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集体租赁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入住人员个人申请材料,交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和公示。核准符合保障条件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青年人才保障对象承租期间,家庭人口、房屋、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资格复核。

在规定租住年限内,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青年人才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保障对象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方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六条集体租赁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入住人员资格动态复核、公寓日常使用监管,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等工作,确保青年人才公寓持续公平使用。

第四章 租住标准和租金标准

第十七条 青年人才公寓原则上按套出租,人均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也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每间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八条青年人才公寓租住费用由房屋租金基准价和服务费两部分组成。租住人员必须按有关租赁合同及时缴纳租住费用和租住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九条全日制度大学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租住青年人才公寓三年内每年按租住费用全额缴纳,获批第四年续租的基准价部分按高于10%缴纳。其他人员第一、第二年每年按租住费用全额缴纳,第三年及获批第四年租住的基准价按高于10%缴纳。集体租赁每年按租住费用全额缴纳。

第二十条获租青年人才公寓的应届毕业生,在《贵阳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民营企业就业、或在贵阳自主创业的,租住第一年给予基准价30%的补贴,继续租住第二年给予基准价2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获租青年人才公寓的历届毕业生,在《贵阳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民营企业就业、或在贵阳自主创业的,租住第一年给予基准价20%的补贴,继续租住第二年给予基准价1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租住未满一年不给予补贴。租住费用补贴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符合租住费用补贴条件的,满一年后凭缴纳租住费用票证和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履行租住合约证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租住青年人才公寓仅供本人及配偶、子女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租住期满或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租住期满一周内或在接到不符合条件通知一周内腾退房屋。

第二十四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青年人才公寓保障资格: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

(二)集体租赁随意变更或增加租住人的;

(三)调离贵阳市或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改变住房用途、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配合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超过十天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十)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一)其他影响青年人才公寓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贵阳市其他各地各用人单位筹建的租赁型青年人才安居房,可参照本规定实施。